第四章    辅助项目 

      

,本章工作内容包括:抹灰,涂料,填料,灌浆,铺贴高温(隔热)(),

石棉绳,模板,拱胎,预砌筑,选砖和集中砖加工等。

,本章内预砌筑\,选砖和集中砖加工,仅适用于第二章"一般工业炉窑"。执行时,按《工

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》(BGJ211-80)有关规定或设计要求计算工程量。

,预砌筑定额是按干砌编制的,如要求温砌时,每立方米砌体增加耐火泥180kg,0.08m3

;如用卤水时,56kg卤水块。预砌筑场地需铺砖,抹灰,找平时,按砌红砖底和抹灰定额

执行。

,凡施工中对合门砖,错缝砖,槎子砖,拱顶锁砖等进行的磨,切砖均属临时加工,不得

执行本章集中砖加工定额。

,"炉窑金具"是指直接焊接到金属炉壳上的小型零星工艺金属构件,起到拉固、挂吊、支撑与紧固不定形耐火材料或毡垫的作用。砌体内的埋设件与挂砖吊钩、护炉金属结构件,单件重量在100kg以内的执行第一册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制作安装定额,若单件重量在100kg以上的,执行第五册第八章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

及设备支架制作安装子目。

 

工程量计算规则

一、选砖。

    凡属要求达到特类、Ⅰ类和Ⅱ类砌体的项目全部选砖,Ⅲ类以下砌体,除施工验收规范上有特殊要求并注明者外(如焦炉),一律不选砖。

二、机械磨砖。

    特类砌体:允许100%全部六面磨砖;

Ⅰ类砌体:允许不超过砌筑用量的25%六面磨砖;

Ⅱ类砌体:允许不超过砌筑用量的15%四面磨砖。

注:磨砖面积折算为:两大面占50%、两小面占30%、两小头占20%

三、机械切砖。

计算机械切砖必须具备以下两条:

    1.设计上有要求;

    2.设计配砖与砌体造型有矛盾。

集中机械切砖的总比例,应控制不超过总砌体用量的10%

[HT5H]四、[HT5SS]\ 预砌筑。

    1.球形顶:除有设计注明者外,一般按总量的25%计算。

(本条亦适用于反拱底结构)

    2.弧形顶:除有设计注明者外,一般按工作面砖层预砌筑四环。(本条亦适用于吊挂炉顶)

    3.烧嘴砖:全部预砌筑、手工研磨。一般不考虑机械磨切。

4.圆弧形孔洞(包括人孔、原料进口、成品出口、检修孔、废料出口等)工作面砖按总量的50%预砌筑。

    5.格子砖:除设计注明者外,一般考虑预砌筑二层,如格孔变化可以叠增,仍允许按二层考虑。